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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婷婷)今天上午,中國政府網轉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指出,2014—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擴大應用規模。根據意見,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此外,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推廣 機關新增新能源汽車不低於30%
  根據意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制訂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意見同時要求,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2014—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擴大應用規模。
  政策 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便利
  意見要求,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應用規模較大和配套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有關方面抓緊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爭取於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佈。
  根據意見,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而在通行方面,有關地區將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註冊登記,便於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行駛證上標註新能源汽車類型,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配建 高速或建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意見要求,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臺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標準。
  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檢制度,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制度。
  意見稱,將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明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城市公共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研究在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充電設施。
  此外,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2020年前,對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文/記者 王婷婷  (原標題:新能源車9月起免購置稅 實施至2017年底 黨政機關新增或更新新能源車比例不低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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